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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22时10分许,酒后驾驶吉GA****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路与**街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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