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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某某拒不支付过去报酬)(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镇**村,住本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某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山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挖运单价每立方(夯实方)5.3元(不含税价)的价格签订了柳林县铝循环工业园基础设施项目土方挖运承包合同,承包该工程后,魏某某通过电话联系或中间人介绍,叫来郭春光、刘汉丰、江建永、钟奇峰让他们组织机械及工人以挖运每立方(虚方)3.6元人民币的价格(口头协议)挖运土方。2018年10月17日施工开始后,魏某某又将郭春光、刘汉丰、江建永、钟奇峰组织机械分成四组进行计量计算。截止2019年2月2日,某某某中浩建设有限公司共计支付魏某某工程款3980131元。魏某某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钟奇锋221915元(已结清),支付江建永318000元、支付刘汉丰484496元、支付郭春光79300元,尚欠江建永、刘汉丰、郭春光等三十六人劳动报酬465698元一直未支付。

2019年3月27日,柳林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魏某某于当天下午15时到柳林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配合调查,魏某某以所欠款是机械费为由没有配合调查。2019年4月11日柳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魏某某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限魏某某三日内足额支付郭春光等人工资,但魏某某逃匿没有支付工人工资。

2019上5月30日,柳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魏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上午9时前来柳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但魏某某仍以欠款是机械费为由拒不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被刑拘后,其家属于2019年6月17日偿还了江建永、刘汉丰、郭春光等三十六人的全部劳动报酬。工人代表刘汉丰、郭春光、江建永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希望对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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