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9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在漳浦县**镇**村**自然村**号其家门口,因邻里纠纷与魏某乙发生口角,后用拳打中魏某乙左眼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魏某乙左眼晶状体脱位属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日,犯罪嫌疑人魏某甲家属赔偿魏爱来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