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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魏爱启)(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魏**,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01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街道办事处长征路***号侯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魏**驾驶东威牌电动三轮车,沿长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陇海路交叉口南侧200米处时,将行人张**撞伤,造成张**经医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员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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