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曾用名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0********,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海口市*******东路*号五福园****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以魏某某的名字与杨**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5年8月19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4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与闫某某在商丘市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5年8月5日在商丘市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5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以魏某某的名字与张**在商丘市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6年11月18日在商丘市开发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2015年11月17日,被不起诉人魏某与段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于2015年12月18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行为。因魏某系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决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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