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42419**********,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社**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魏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甘******)行驶至**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魏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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