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鲁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2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现住**市**区**镇***村**号。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省外经贸土地整理开发工程有限公司陕北综合农业开发马铃薯项目横山项目部在**区**镇750kv变电站附近(马铃薯生产基地)工地施工。2019年12月间,**区**镇***村村民贺某丙、贺某甲、贺某乙等一百余人以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占用黑峁墩土地为由将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的铲土机等施工机械阻挡住,工程被迫停工。2020年3月1日,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又开始施工时,**区**镇***村村民贺某甲、贺某乙、鲁某某、王某等七八十人又以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占用黑峁墩土地为由将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的铲土机等施工机械阻挡住,并称这块土地有争议,不能继续施工。后**区**镇***村书记贺某丙、主任贺某丁组织全体村民召开会议,会上决定在政府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能让施工。后**区**镇***村村民贺某丁、贺某丙、贺某甲、贺某乙、鲁某某、王某等人多次阻挡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2020年3月18日,**区**镇政府作出土地纠纷处理意见,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未占用***村土地。2020年3月20日,贺某丁组织村民开会,宣读了**区**镇政府作出的土地纠纷处理意见,称其不再参与阻挡工地施工。后贺某甲、贺某乙、鲁某某、王某等人又多次阻挡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施工。2020年3月28日,**区**镇***村三个小组一百余村民在新农村集体的房子处聚集,村民们认为集体去阻挡太累,老人们去了不安全,分组去阻挡比较合理。村民们决定每户出一人,五人一组,自由组合,共分二十七组,每组值班一天,如值班人员阻挡不住,在群里发通知村民集体去阻挡。并以抓阄的方式决定值班的先后顺序,贺某乙画阄并记录分组情况。村民们规定每天7点半到工地下午四点收工。值班人员要在群里定时发视频,如值班人员有事发通知,不去者罚五百。村民们阻挡至2020年4月13日,每天阻挡由贺某甲打印出勤表格、贺某乙记工分。陕西外经贸马铃薯生产基地因被村民阻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榆林市天佑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价格评估结论为378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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