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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振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1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211991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住****花园****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与他人酒后行至本市**西路汽车西站对面的建设银行门口时,鲁某某在停放路边的被害人索某某轿车前保险杠上踢了一脚,后两人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随后鲁某某趁坐在建设银行门口台阶上的索某某不备,在其嘴部踢了一脚,致使索某某嘴部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索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鲁某某与索某某自愿达成民赔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索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监控视频和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鲁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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