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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旭)(公开版)_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家住西和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1时许,鲁某某酒后驾驶甘KM****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中山北路消防队门口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7.44mg/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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