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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晓玉)(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住朝阳市龙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鲁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本市中山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芒果歌厅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向东右转弯的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有乘客墨某某)发生接触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张某某、墨某某、鲁某某受伤。经朝阳市营州司法鉴定书鉴定:送检的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3.50mg/100ml,系醉酒。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鉴定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相关条件,即属于机动车范畴。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此事故发生时双方未及时报警,双方家属已将各自电动车推离,无现场,事故发生地点无视频监控,无法对本次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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