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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鲁某某交通肇事)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镇**村**组**号,住古丈县**镇**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6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鲁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从古丈县古阳镇罗依溪片区往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集团张吉怀铁路(古丈县南山段)项目经理部1分部2号实验室方向驶。15时许,行驶至古丈县溪镇线古阳镇南山村中铁十八局2号搅合站外一处下坡路段时,车辆将被害人绍某某碾压。事故发生后,鲁某某报警并将绍某某送往医院抢救,途中绍某某死亡。经古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鲁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且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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