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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木全)(公开版)_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河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甲,男性,1973年9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7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陆丰市公安局瀛东派出所内勤,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子镇元高杉篱**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吴某乙(已判刑)酒后到甲子镇金壕酒店登记客房,在与朋友曾某丙争付房费时和酒店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在酒店前台借醉酒滋事,对前台的盆栽、电脑显示器、验钞机等酒店物品任意损毁,并将电脑显示器扔向服务员余林某戊致其面部轻微伤,还对上前劝解的酒店保安人员林某丁进行辱骂、追打。在此期间,被林某丁用对讲机回击致其头皮裂伤。在民警到场处置期间,闻讯赶来的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与刘某癸(已判刑)等人无视警察劝阻,肆意追逐、殴打该酒店人员林甲2、林甲3、蔡甲4现场劝解的李某壬等人。经鉴定:酒店人员余林某戊、林甲2、林甲3、蔡某均为轻微伤。2019年4月2日,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犯罪嫌疑人麦某甲在承办该案过程中,第一时间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并注意到吴某乙的朋友有用手机拨打电话的行为,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与刘某癸殴打酒店人员的目标明确等细节,但犯罪嫌疑人麦某甲在明知三个月内不向通讯公司提取相关通话记录将无法提取的情况下,未及时调取吴某庚、刘某癸等人的通话记录,而是根据他们的供述认定吴某庚、吴某辛、刘某已等人系路过现场。在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刘某癸寻衅滋事一案时,提出对吴某庚、吴某辛、刘某已等三人进行刑事立案的意见后,犯罪嫌疑人麦某甲在未查清吴某辛、刘某已等人是否是路过现场的情况下擅自认定吴某辛、刘某已等人是路过结伙殴打特定酒店方,不是随意见人就打,将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被害人林甲2获悉后多次到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广东省第四巡视组举报。因犯罪嫌疑人麦某甲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未被刑事追究,影响了司法公正,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 2019年3月25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通知麦某甲到该院接受调查,麦某甲接到电话后按时主动接受调查,在立案之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吴某庚、刘某已、吴某辛在2019年4月2日均已被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甲不起诉。

       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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