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麦某,男,维吾尔族,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6531211980********,初中文化,群众,职业:修理工,户籍住址:喀什市**乡**村**组**号,持有B2E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5被喀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麦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日,晚上00:30许时,犯罪嫌疑人麦某在喀什市**乡的一个饭店跟朋友们一起喝白酒,从饭店出来为了回家,驾驶自己新Q*****牌照号汽车行驶到**乡**村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测路段巡逻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酒后开车,将其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犯罪嫌疑麦某血液样品检出99.23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 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犯罪嫌疑人麦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麦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麦某在公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酒精含量99.23mg/100ml,系初犯,有认罪,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麦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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