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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9号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务农,住雷州市**镇**下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麦某某所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原系基本农田, 但1980年七号强台风后,被海水淹没,导致不能耕种而丢荒,之后由他人采矿而留下较深的矿坑。2005年,麦某某将他人采矿留下的矿坑挖成虾塘进行养虾。于 2014年期间,雷州市国土资源局麦某某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自行整改,消除影响。但麦某某拒不整改,一直养虾至案发。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堪验,麦某某所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达6.82亩,地类属坑塘水面、旱地。

案发后,麦某某的亲属已对麦某某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全面回填,部分已经复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已对非法占用的农用地进行回填,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麦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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