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麦麦提敏·喀斯木)(公开版)_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田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X,男性,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222X,维吾尔族,初中,墨玉县X粮油销售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住X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和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麦X于2019年在墨玉县雅克先拜巴扎遇见了一位展览菜籽、亚麻、大麻种子并接单的汉族同胞,因为被不起诉人麦X自己开榨油店,所以为了用这些大麻种子榨油并卖给别人预订了520公斤大麻种子(大麻种子室从宁夏邮寄的),过了半年以后被不起诉人麦X找这位汉族同胞有预订了650公斤大麻种子并收到了从宁夏邮寄回来的大麻种子,被不起诉人麦X把购买的大部分大麻种子用在榨油之上,于2019年11月许被不起诉人麦X按照在和田县罕艾日克镇开榨油店的尼X的要求把120公斤大麻种子送到尼X的榨油店并以一公斤8.3元的价格(总价钱996元)卖给了尼X。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尼X非法持有和被不起诉人麦X非法买卖120公斤没灭火大麻原植物种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被不起诉人虽然知道是大麻原植物种子,对非法买卖及持有大麻原植物种子的非法性不明智,对持有的大麻种子是否被灭火不知情,而是从事榨油为目的而购买的,主观上没有没有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目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具有悔罪、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麦X(相对)不起诉。

     和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