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麻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6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紫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紫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麻某甲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紫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紫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3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9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审查需要,我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麻某甲、麻某乙、杨某某在位于紫云县**镇**村**河道内,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捕捞,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鲫鱼21尾,鲶鱼2尾,马口鱼1尾,虾虎鱼2尾,泥鳅1尾,白漂鱼295尾,经称量共3.876公斤。经紫云县畜牧服务中心证实,紫云县2019年禁渔期为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禁止在全县境内江河、水库等一切天然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案发后杨某某等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主动到捕捞水域增殖放流鱼苗1500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到捕捞水域增值放流,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其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麻某甲作不起诉处理,建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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