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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佛娣)(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用名无,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4198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福建省**乡**村**59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景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其丈夫赖某某受他人雇佣非法运输假烟至上海市奉贤区的情况下,提供人民币一万元给赖某某作为运输假烟的押金。陪同赖某某驾驶车辆牌照为浙G08****的东风牌面包车前往福建省云霄县拓林小学附近的乡下路边装上假烟,打算运到上海交货。车子途经丽水境内时,被丽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和烟草公司查获,现场查获赖某某车内装载有利群(新版)香烟2000条。经鉴定,该批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值2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赖某某是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而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又仅对赖某某有提供部分资金并陪同前往上海的帮助行为,未帮助联系托运方及收货方,未帮忙开车,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态度好,侦查机关出具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建议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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