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同案人黄某勇(已起诉)多次从卖假烟的上线手中收购假烟,卖假烟上线通过物流向黄某勇邮寄假烟后,黄某勇指使同案人谭某某(另案处理)在常德市石门县顺达、京东等物流为其接收假烟,指使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湘繁、京东等物流为其接收假烟,分别存放至石门县**村仓库以及鼎城区郭家铺社区黄某某家中。2019年8月31日,黄某勇以75元/条假黄芙蓉王、52元/条假精品白沙的价格正在销售假烟时,被常德市烟草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随后,执法人员与侦查人员在鼎城区郭家铺街道王家铺社区四组及石门县**村小区内查获黄厚勇持有的“精品白沙”1000条、“黄芙蓉王”650条、“黄鹤楼软蓝”100条,经鉴定该批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某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仍帮黄某勇接收、保管假烟,累计帮助接运“精品白沙”300条、“黄芙蓉王”600条,价值共计606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月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黄某勇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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