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23196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建瓯市**中心小学教师,住福建省建瓯市水西路333号兴宁花园**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建瓯市**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建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09mg/100ml,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建瓯市中西结合医院由医务人员对黄某某抽血送检。2019年11月14日,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均良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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