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凌晨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甘NJ****小型汽车,沿富民路左转弯行驶至南滨河路水景坊B区路段时,未能确保安全驶入对向车道与朱某某驾驶的甘NCR***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2020年7月26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1.64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事发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频资料,鉴定意见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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