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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攀)(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99*******,汉族,在校大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35分,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无证驾驶赣******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19国道**镇往上栗方向行驶,途经319国道上栗县**镇**村路段时,遇前方行人刘某某从左往右横过道路,因黄某某驾驶车辆对行人的动态估计不足,且措施不当,导致所驾驶车辆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上栗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应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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