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粤KUL****小车从林头往**大道方向行驶,当天20时许行至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大道S2**线159KM+600M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无名氏,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电白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该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向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警大队缴纳了10万元事故责任保证金。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有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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