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8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沿省道205线鼎城区韩公渡镇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至韩公渡镇崇河村13组路段时,恰遇被害人邓某某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道路,此时因相对方向车辆会车提示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黄某甲未发现前方行人且未降低车速,导致黄某甲驾驶的湘******小型轿车的左前方撞到行人邓某某身体左侧,造成被害人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相关鉴定意见书;4、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5、事故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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