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驾驶赣F88***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城县里塔镇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花楼下路段时,与行人吴**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吴**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在现场主动向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经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分析认定,黄**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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