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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二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两轮摩托车沿澧县**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交叉路口时,被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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