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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58********,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罗甸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罗甸县**镇**村自己家中吃饭喝酒,酒后黄某某驾驶(贵J****7)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罗甸县**镇**村往**镇上行驶,20时5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荔八线(荔波-八渡)21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9月16日将黄某某血液送检,鉴定结果为115mg/100ml,黄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人申请书、担保人担保条件说明、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人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血液移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758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且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轻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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