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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湘******蓝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途经鼎城区**镇**村附近时,发现其村里306省道旁功德碑上的一对优质花岗岩的石狮子,因黄某某之前就想买一对石狮子镇宅,遂临时起意想将石狮子盗走,于是黄某某将车子停在功德碑前用于遮挡来往车辆、行人的视线,下车后趁采用手摇的方式,将这对石狮子的底座摇松之后搬上车盗走,并藏在鼎城区**镇**村**组自家的杂物间里。经鉴定,被盗的石狮子价值为3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返还了被盗的石狮子,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石狮子的照片;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翦淑珍、安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刘少才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常德市鼎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7、盗窃现场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告人黄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刚达立案标准,系初犯、偶犯,且返还了被盗财物,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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