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坪**号,住梅州市梅县区**A**栋**房,经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珠娜,广东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因被害人陈某某拖欠被不起诉人人黄某某的工程款,黄某某利用陈某某因工作方便而放置在黄某某仓库的仓库钥匙,进入陈某某位于三角镇**村村道旁的仓库,将陈某某用于礼仪庆典的仿真花艺、灯光、布幔、罗马柱等物品搬至其仓库占为已有。
经梅江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物品鉴定价格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玖拾元零捌分(¥:18,790.08元)。
案发后,已将追回的涉案物品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财物已归还给被害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取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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