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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7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朝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姜仁杰,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朝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承包了中铁十九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朝阳叶一标段项目经理部承建的畸架山隧道进口端和斜井弃渣排放工程、营区建设工程,负责隧道施工所产生的弃渣排放、运输、填平、和营区建设工作。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朝阳县波罗赤镇肖三家村占用林业用地建设了一处供工人居住、办公的彩钢结构营区;在东大道镇车杖子村畸架山隧道斜井处建设另一处营区,并在斜井附近林地内弃渣,形成两处弃渣场;另外在畸架山隧道进口端附近的林地内弃渣,形成两处了一处弃渣场。上述三处弃渣场、两处营区所在地块被改变用途林地面积较大。2018年8月21日经聘请辽宁万丰生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占用林地现场的面积、地类以及林地毁坏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某在朝阳县波罗赤镇肖三家村、东大道镇车杖子村、东大道镇郭杖子村铁路施工沿线建设营区及弃渣涉嫌非法占用林地5.7845公顷,其中已处罚林地面积1.5301公顷,剩余林地面积4.2544公顷。林地经过占用后,由于堆放渣石及建设营区,致使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均遭到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能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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