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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18时许,明知同组村民朱**(另案处理)饮酒仍授意其驾驶机动车,朱**酒后驾驶吉D****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二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检验,朱**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朱**饮酒仍授意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案发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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