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学院学生,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区,现住**区***城**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K351次列车上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口角,列车到达**站后,二人下车后在车站三站台发生肢体冲突,黄某某将田某某踢倒在地,致其右侧锁骨远端骨折。经安康铁路公安处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真诚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后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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