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5********0715,汉族,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现住横峰县**乡**村**组29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横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了保护位于横峰县**乡**村**小组**位置的油菜,在油菜田里架起了捕鸟的四副粘丝网,后经民警现场发现,粘丝网捕获鸟类7只(死体)。经鉴定,涉案鸟类为领雀嘴鹎2只、灰头鸦雀2只、棕背伯劳1只、树麻雀1只、鸟鸫1只。其中,领雀嘴鹎、灰头鸦雀、棕背伯劳、树麻雀为“三有名录”,价值为300元/只;乌鸫为“IUCN红色名录”2016年ver3.1-无危(LC),价值为300元/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投案,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