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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7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肇陈镇某某某某**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2 月18 日14 时许,在瑞昌市肇陈镇建坪村卫生院附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宅基地测量登记一事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手及手肘击打黄某甲头面部,至黄某甲鼻骨多处骨折。经瑞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投案自首情节,决定对不起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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