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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湘H*****小型轿车搭乘黄某乙等人由桃江县灰山港镇神仙坳村驶往牛田镇双江口村,夜间遇雨途经牛田镇牛田村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因玻璃窗户紧闭而未开空调,导致挡风玻璃上生雾影响行车视线,以致遇行人胡某某在前方公路右侧步行时而未避让,导致所驾小车撞倒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受伤、湘H*****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3日,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夜间遇雨驾驶挡风玻璃上生雾影响行车视线的小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注意避让在道路右侧通行的行人,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步行在公路右侧,无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现场等待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受调查,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支付的22万元赔偿金全部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法医学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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