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47********,壮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籍贯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住贵港市覃塘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4月27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委托黄某乙雇请张某某等人帮忙擅自砍伐了其种植于贵港市覃塘区覃塘林场**站旁的路边桉树(即覃塘林场2林班18小班内)。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01立方米,出材量为11.4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
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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