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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561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23日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皖C*****号红色本田牌小型轿车,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沫河口中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蚌埠市公安局沫河口派出所南侧防疫卡点处时,适逢该所民警驾驶警车出警途径此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担心酒驾被查遂倒车调头准备离开现场,民警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仍继续驾车掉头准备离开,被民警及卡点防疫人员拦停,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下车接受检查,民警发现黄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到蚌埠市公安局沫河口派出所讯问。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根据蚌埠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该所对黄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随即,民警将黄某甲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待检。

2020年2月26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黄某乙、尚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查获经过。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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