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的同村人黄某某为便于自己的同村伙伴及同学朋友次日参加自己的婚宴,便于2019年5月17日在雷州市**宾馆开房让同村伙伴及同学朋友等人入住。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黄某一(另案处理)等人回到**宾馆发现黄某某所订的房间已住满,便遂个敲打黄某某所订房间的房门。考虑到黄某、黄某一等人的行为会影响到其他客人的休息,**宾馆前台服务员便打电话给黄某某的同学陈某,陈某等人回到**宾馆在大厅遇到黄某、黄某一等人,双方因黄某某的婚房被黄某某的同学住满而产生争扎,并引发双方相互打架。在相互打架过程中,黄某、黄某一等人用拳脚殴打陈某、陈某一、陈某二等人,陈某二被打后持灭火器反抗被黄某一夺走并用灭火器打伤陈某二的鼻部,导致陈某二鼻部流血。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二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陈某一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及同案人的家属已积极给予被害人陈某二、陈某、陈某一经济赔偿12万元,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由日常矛盾引起,已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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