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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江周)(公开版)_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XX,男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XXXXXXXXXX,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县,现住址:洛浦县XX号楼XX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洛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洛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凌晨2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黄XX酒后驾驶新XX东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洛浦县文旅夜市往北京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至33号便民警务站时,被洛浦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X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XX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伤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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