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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海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4********,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前河沿路经济适用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00时许,黄某某与朋友在临夏市**餐吧喝酒后,乘坐出租车到达经济适用房小区门口,发现自己甘NC****小型汽车停放在人行道,黄某某就将车开进小区,发现自己车位被许剑光甘NN****号小型汽车占用,后黄某某就在小区内按喇叭并让小区保安找甘NN****号小型汽车车主挪车,在等车主的过程中,黄某某驾驶甘NC****小型汽车故意撞向许某某甘NN****号小型汽车前部,致使许某某甘NN****号小型汽车保险杠受损。2019年12月01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甘利安【2019】毒鉴委字第261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4.83mg/1OOml。同年11月22日黄某某赔偿许某某车辆损失4000元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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