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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淑珍)(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54********,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犍为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让其女婿肖某某在玉津镇城区购买两张捕鸟网后,安装在其房屋侧面玉米地边,以防止山上的鸟类来啄刚补种的玉米。2020年4月27日,犍为县森林公安局查获了黄某某安装的捕鸟网上的3只野生鸟类死体。2020年5月6日,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二只分别为红嘴相思鸟、红头长尾山雀,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20年5月15日,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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