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汝阳县汝鲁路10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4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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