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5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泊头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泊头市**镇**村南侧由南向北行驶时,当行至**村南侧(**路170km+10m)时发生单方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对黄某某静脉血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出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87.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刚超过80mg/100ml以上的醉驾标准,且为发生单方事故。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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