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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盛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县**镇**村,现住安徽省怀远县**花园。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从怀远县荆山镇前往榴城镇,车辆沿卞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段被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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