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区,住铜川市新区龙记****小区*号楼*单元***室,该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3时45分,黄某涉嫌醉酒后驾驶陕B****9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路***小区*门口行驶时被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8mg/100ml,后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军大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0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犯罪事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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