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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禄金)(公开版)_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60年9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03X,汉族,专科毕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单元***室,因涉嫌抽逃出资罪,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横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抽逃出资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阮某某筹备注册成立德兴**小额贷款公司,因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8家公司、企业和个人作为股东,于是阮某某找到黄某甲、余某某、张某某,分别以其所有的江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丰**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广丰县****材料有限公司以及阮某甲、郑某某入股该公司完成公司注册,实际出资全部由阮某某一个出资,其他股东均为名义股东。2011年4月7日,阮某某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将注册资本3100万元分别打入以上公司及个人账户,接着连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1900万元,共计5000万元又打入德兴**小额贷款公司验资账户进行公司注册验资。验资后,阮某某将5000万元注册资本全部转入德兴**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2011年4月22日、4月26日、4月28日为了抽逃注册资本,阮某某指使公司工作人员黄某某等人收集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制作虚假的贷款资料,将注册资本5000万元分20笔,每笔250万元,全部转入至章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周某、阮某乙、梁某、卢某某、应某某、项某某、赖某某、李某某、卢某甲、卢某乙、储某、马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及德兴市**实业有限公司20个账户。之后又将20个账户中的5000万元分别转入阮某某控制的以徐某乙、聂某某等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阮某某归还欠款及其他用途。

本院认为, 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鉴于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与阮某某系共同犯罪,阮某某系主犯,黄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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