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证驾驶粤K-X****号二轮摩托车从霞洞**往根子**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电白区霞洞镇**村委会路段时,碰撞被害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8月1日,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方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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