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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胜利)(公开版)_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临夏市欧洲豪庭**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因琐事在位于临夏市欧洲豪庭**号楼**室家中发生口角,黄某某用拳对杨忠红鼻部、脸部、头部进行殴打,致使杨某某外伤上唇正中部创口1.3CM,与内侧粘膜贯通;左侧鼻骨骨折,后杨某某拨打“110”报警。经临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20】第**号鉴定文书鉴定,杨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该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引起的,案发后黄某某经口头传唤至临夏市公安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双方达成谅解,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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