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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英森)(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1991********,汉族,专科毕业,辅警,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沿杨宣公路源南章家陂开往芦溪工业园,途经**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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