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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貌)(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至同月15日间,雷州市**镇**村黄某甲(不起诉)为赚取生活费,在雷州市纪家镇恬神市场利用吉牌赌“九子”的方式吸引他人赌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受黄某甲雇请在赌场“过数”及“抽水”。2019年2月15日15时30分,雷州市公安局后郎边防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正在赌场“过数”及“抽水”的黄某某抓获,扣押吉牌24张、木桌1张、筛子1副、黄某某人民币1910元、参赌人员黄某乙人民币2075元。同月16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800元。2019年11月29日,黄某某主动到后郎边防派出所自首,同日退出所获报酬人民币34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涉案款物由雷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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