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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进先)(公开版)_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63********,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家住江西省萍乡市**街**楼**栋**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在监理芦溪县工业园区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工程中,未履行总监监理职责,未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钢结构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安装人员违章作业;在钢结构安装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施工人员在江西利峰电瓷制造有限公司2号窑炉车间进行屋面钢结构安装时,突遇大风,厂房发生整体倒塌,造成2人死亡,8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杨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坚的供述与辩解、事故调查报告、专家意见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因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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